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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 岂一纸“借条”可了

2014-12-19 10:15:59 来源:龚震亚


大额借款  岂一纸“借条”可了


             作者:上海龚律师    咨询电话:18301725408

    2012726日,张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某基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孙某还款。这张借条上写明,孙某借了张某110万元,已过还款期。  

在审理中,主审法官要求张某出示提供借款的证据。张某表示只有一张借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如此大数额的借款,借款人不能提供银行资金往来的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证据不足。据此,对该借贷关系不予认可,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对此判决表示赞成,因为: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在理论上曾经存在很大的争论,《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使这种争论尘埃落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借条的内容证明了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尚不能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 

   2、结合交易习惯谨慎认定证据效力。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具体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特征,合同的成立,不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融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在民间大额借贷中,切记要保存好有关资金转移的凭证,切不可认为只需一张借条就万事大吉,否则,将落得血本无归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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