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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按份共有房产的特例
2015-04-16 11:22:48 来源:龚震亚
基本案情:
肖某与詹某长期夫妻感情不和。肖某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肖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肖某与罗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某小区二居室房屋一套,肖某与詹某除该房屋外均无其他住房。肖某自第二次起诉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肖某与詹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表示无能力折价补偿对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詹某离婚;二、现在肖某名下、位于某小区房屋由原告肖某与被告詹某共同所有,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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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三次起诉离婚,且已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求应予支持。
房屋系肖某与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肖某主张其与詹某各享有50%的份额的主张并无不当。在肖某与詹某除该房屋外均无其他房产,且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判令房屋归高某、罗某按份共有应是最佳的处理,保障了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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